案件背景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张XX,被告有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该集团把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人介绍进入工地做内墙粉刷工作,和刘X协商好日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受伤后向被告汇报,被告曾表示愿意赔偿,可后来几个被告互相推诿,张XX为维护权益,将四被告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刘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刘X辩称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自己只是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和用工人数都由别人决定,不应承担责任,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刘X的辩解。因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以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二,中国XX集团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了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中国XX集团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中国XX集团未明确提及辩解内容,但根据法院认定可推断其认为自身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不应担责。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中国XX集团。因为中国XX集团的分包行为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况,按照规定,不存在违法分包就不用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
第三,宿州市某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1-6号楼)做内粉工程,张XX系刘X班组成员。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宿州市某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宿州市某公司未明确提及辩解内容,但根据法院认定可推断其认为张XX的工作与自己无关,不应担责。
法院认定: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请求。因为张XX的工作安排与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工程无关,所以宿州市某公司不用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工地干活,一定要了解清楚工程的发包和分包情况,明确自己的雇主是谁。如果不幸受伤,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和包工头的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要是遇到赔偿问题,先和相关方协商,协商不成,要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施工单位在分包工程时,要确保分包对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用工主体责任,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刘欢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领域相关案件就有5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抓住了刘X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关键所在,为当事人成功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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