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劳动者)主张用工单位应支付工伤待遇,依据是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仲裁裁决、一审判决等材料,认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法定待遇。
被告(用工单位)的初始困境在于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有劳动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支持劳动者。其证据缺口在于无法有效证明“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公章不真实”等主张,缺乏有力证据支撑其拒绝赔付的理由。
杨连东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的主张,他迅速固定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仲裁裁决、一审判决、用工事实、伤残等级鉴定等关键材料,构建完整的权利依据。明确指出工伤认定已生效,用工单位应依法支付法定待遇,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庭审中,关键的一次交锋在于被告提出“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抗辩。杨连东律师有力驳斥,他拿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强调该决定书已明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也对此进行了确认。同时,他指出被告所谓“公章不真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属于无理抗辩。在杨律师严谨的法律论证下,被告的这一抗辩被彻底瓦解。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连东律师的观点。经法院主持及杨律师积极协调,双方达成调解方案:用工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75000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劳动者其他权利一并了结。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一是对关键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和固定,构建完整的权利依据;二是针对对方的主张和抗辩,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进行有力反驳;三是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同时,灵活运用调解手段,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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