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XX年X月,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为桥梁施工的需要,和XX养护公司签订了《桥梁检测车租赁合同》。合同里明确规定,要是因为养护公司的设备故障或者人员操作失误,导致人员或者财产有损失,得由养护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到了20XX年X月,养护公司的操作人员开着桥梁检测车在一座桥上作业。结果呢,他们没和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检测车的垂直臂靠近了高压线,这就导致劳务公司的现场作业员工被高压电击成重伤。出了事儿之后,劳务公司赶紧把员工送去医院,还全额垫付了457342.65元的医疗费。
后来,这名员工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是五级,劳务公司也依法承担了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劳务公司就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找养护公司还有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想要追偿垫付的医疗费。可养护公司和保险公司都拒绝赔付。劳务公司没办法,只能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这个案子有几个争议焦点。首先,劳务公司承担了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到底有没有权利向侵权方追偿医疗费?其次,养护公司的操作人员是不是存在操作失误,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受伤的员工属不属于保险合同里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不应该在交强险还有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进行赔付?
劳务公司在委托许青山律师的时候,那是相当焦虑。他们已经垫付了这么一大笔医疗费,却得不到赔偿,心里特别没底。许律师接手案子后,那可是下了不少功夫。他仔细研究了租赁合同,还收集了很多关于作业人员操作失误、触电受伤因果关系的证据。他前后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光是和案件相关的文件就看了好几百页。
许律师发现,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要依托租赁合同里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他认为,要固定好作业人员操作失误和触电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据,还要厘清工伤保险责任和第三方侵权责任的并行关系。这样就能否定被告“工伤保险覆盖即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
另外,许律师还想到,要把作业平台上的受伤员工认定为保险“第三者”。这样就能突破保险公司“车上人员免赔”的抗辩,让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赔付,最大程度保障委托人的债权实现。
许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多份文书,包括详细的代理意见和相关证据。他还和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当面提交了补充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养护公司操作人员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检测车没和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导致员工触电受伤,这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养护公司得承担赔偿责任。受伤员工在检测车非封闭作业平台作业,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内赔付。而且,劳务公司垫付医疗费的事实很清楚,他们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追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公司医疗费457342.65元,驳回劳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养护公司承担。
劳务公司一开始特别担心这笔垫付的医疗费要不回来,现在全额追回了,不用自己承担员工受伤的侵权损失,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维护。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就在于许律师抓住了租赁合同里的安全责任条款,固定好了相关证据,还成功突破了保险公司的抗辩。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