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作出的(20xx)晋xxxx民初4xx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判决委托人赔偿原告110432.65元(扣减已垫付费用后),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后,仅由委托人承担1191元。
这份文书背后,是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张晨阳律师专业且细致的工作。2024年10月24日,委托人驾车与案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委托人与案外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各一处。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0972.82元。张晨阳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第一步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判断。她深知此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核心在于责任划分和损失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委托人与案外人负同等责任,这为后续的责任划分主张奠定了基础。
在证据收集方面,张晨阳律师面临不少难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计算基数较高,且对司法鉴定意见中的“三期”未考虑二次手术情形提出全额主张。张晨阳律师仔细收集原告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费用票据等证据,为后续对不合理赔偿主张提出抗辩做准备。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责任划分及原告各项损失的合理认定。张晨阳律师紧扣事故认定书,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主张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委托人仅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该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对于原告诉求的各项赔偿金额,她结合收集的证据,指出司法鉴定意见作出时原告尚未进行二次手术,“三期”认定未涵盖该情形,应结合实际伤情、医嘱综合调整。同时,她全面梳理委托人先行垫付的医疗费、转账款项等共计49500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该部分费用应在最终赔偿金额中予以扣减,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正是在这些关键环节上,张晨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办案能力,成功扭转局面,大幅降低了委托人的赔偿责任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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