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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划车损失九千余元,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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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37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晓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18173119
代表案例:4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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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会着重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在涉及此类案件时,当事人选择合适的律师为其进行专业辩护,能够准确把握案件要点,争取更有利的结果。2023年7月3日晚,张X酒后划车致损失九千余元,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前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
酒后划车损失九千余元,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

2023年7月3日晚上,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发生了一起酒后划车事件。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事情发生后,张X家属找到了自2009年开始执业、在北京主要从事刑事业务的陈晓伟律师。陈晓伟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张X,向他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初步掌握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陈晓伟律师积极协调,让张X家属全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陈晓伟律师与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详细阐述了案件的具体情况,最终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陈晓伟律师进行了阅卷工作。他仔细研究卷宗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发现张X的行为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从主观方面来看,根据张X的讯问笔录,2023年7月3日晚,张X和同事喝完酒,在返回家中的路上因被停在路边机动车绊倒,在酒精作用的非理性状态下,使用钥匙划伤了停靠在附近的机动车,他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财物、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当时张X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醒,认知程度降低,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减弱,对于当时使用钥匙划伤他人机动车的危害行为以及所产生的后果,没办法做到正确的认识。

基于这些情况,陈晓伟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在意见书中,他指出从客观方面看,本案虽然发生在公共场所,但案发当时已经是夜晚,无较多行人,相对僻静和封闭,并且本案发生系极其偶然的行为,一次性的行为。受害车辆停放地并非规定的停车位,而是占用了道路,恰逢当事人醉酒等多因素结合在一起形成的结果,张X并非多次、经常作案,实际上其行为未引发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同时,经公安机关侦查统计,被划伤的车共计14辆,财产损失价值较小,对受害人造成的后果轻微。受损机动车仍然可以正常行驶,没有破坏机动车的使用功能,没有危害到驾驶人和乘车人的安全。案发后,在张X本人的要求和其家属积极配合下,积极联系全部车主和受害单位,并且对于所有联系到的车主已经全部赔偿完毕,除赔偿了车辆损失外,对于给车主因修车产生的其他交通、误工等费用,也进行了赔偿。张X家属代表他向所有车主和单位真诚赔礼道歉,车主们了解到了事情的起因,看到张X及其家属的认错态度后,全部表示原谅张X的行为,并且自愿出具了谅解书。陈晓伟律师认为,张X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其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已经挽回,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和矛盾已经修复和化解。张X本人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本案的发生也有特殊情况,可以说张X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对其可以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陈晓伟律师的意见,对张X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体现了在刑事案件中,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重要性。陈晓伟律师通过细致的调查和分析,找到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张X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其次,该案件表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对于减轻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张X及其家属积极主动地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在很大程度上修复了社会危害后果和矛盾。再者,此案件也提醒人们要注意自身行为,即使是在醉酒状态下,也不能做出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最后,它展示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专业的法律意见和积极的沟通,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处理,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故意、行为的客观表现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处理。像张X这样的案件,虽然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部分构成要件,但由于其主观恶性低、客观危害小且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最终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注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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