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某涉嫌诈骗案中,原告(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主张,2020年3月30日,唐某以朋友名义注册成立家庭农场,采用无中生有上报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了中江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农场培育项目补助金10万元。提交的证据主要是农场注册资料、补助金发放记录等。引用的法律条文为诈骗罪相关规定。被告唐某的初始困境在于,注册农场及领取补助金的事实客观存在,且资料可能存在虚假情况,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自己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李坤律师的抗辩策略是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切入。针对原告主张,律师提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唐某主观上有诈骗故意,且上报资料的虚假性与骗取补助金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庭审中,关键交锋在于对上报资料虚假性的质证,律师指出部分资料虽形式上存在问题,但不能直接等同于诈骗行为。最终,法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唐某不起诉。
在娄某涉嫌污染环境案中,原告(天全县公安局)认为,2025年3月,四川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全某公司签订在线自动检测系统运行维护合同,5月娄某应要求排查二氧化硫排放数据异常问题时,干扰自动检测设施,导致监测到的氮氧化物含量严重失真,致使天全某公司违法排放氮氧化物,严重污染环境。提交的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监测数据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被告娄某的初始困境是实施了干扰检测设施的行为,证据缺口在于缺乏减轻罪责的有力证据。李坤律师的抗辩策略是强调娄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庭审中,关键交锋在于对娄某自首情节的认定,律师指出娄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最终,法院认为娄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娄某不起诉。
在余某、李某、曾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原告(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年底,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差价,余某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联系购买发票,曾某联系购买方,以某公司名义出售发票。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大量证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被告的初始困境是存在虚开发票的事实,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自己在犯罪中作用较小。李坤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李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庭审中,关键交锋在于对主从犯的认定,律师指出李某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但法院结合证据认为三名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最终,法院判决三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和罚金,并宣告缓刑。
从这几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审查事实与证据,寻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关键点进行抗辩;二是关注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如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三是准确适用法律,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提出合理观点。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