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鲍女士受魏先生安排,用魏先生提供的独轮车将其房前泥土转运至房后沟渠中。结果在操作过程中,独轮车不慎侧翻,鲍女士摔落至沟中受伤。鲍女士受伤后,先后去了新沂市邵店镇卫生院和新沂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腹腔内出血、创伤性脾破裂、肋骨骨折,还做了脾切除术、剖腹探查术。
鲍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魏先生赔偿因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412854.42元。当时鲍女士心里特别没底,毕竟自己受伤了,后续治疗和生活都需要钱,可魏先生却不愿意承担责任,她不知道这官司能不能打赢。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归纳出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二是魏先生对鲍女士的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对于第一个焦点,魏先生坚称和鲍女士之间是承揽关系,可他没提供充分证据。而法院通过事实判断,魏先生安排鲍女士转运泥土,发放报酬,指定劳动场所,提供劳动工具,确定双方构成雇佣关系。
对于第二个焦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魏先生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鲍女士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义务。鲍女士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要求魏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的。不过鲍女士自己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也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所以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确定魏先生对鲍女士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鲍女士自己承担30%的损失。
一审法院最终确认了鲍女士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393139.93元。按照责任认定,魏先生要赔偿鲍女士275198元。
魏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他上诉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认为和鲍女士之间是承揽关系,不是劳务关系;二是觉得自己对鲍女士劳务过程中不负有安全保护义务;三是声称自己不存在过错,一审判决他承担70%赔偿责任错误。
鲍女士委托我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进行二审答辩。我仔细研究了案件,发现魏先生和鲍女士经过协商达成将房前土堆运输至房后并支付报酬的合意,运输场地、工作方式由魏先生确定,运输工具也由魏先生提供,工作内容是劳务本身,这完全符合劳务合同X律特征,与承揽合同特征不符。所以,我坚定地认为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
在责任认定方面,鲍女士受伤是因为独轮车侧翻至小土沟,而魏先生提供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他没有证据证明已进行过安全提示和指导监督,也不能证明鲍女士受伤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以,魏先生对鲍女士受伤存在较大过错,一审认定他承担70%责任比例是合理的。
二审中,双方都没提供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案件事实也都无异议。最终,法院驳回了魏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鲍女士原本担心拿不到赔偿,现在有了这个判决结果,心里踏实多了。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和责任认定这两个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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