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XX公司和被告襄阳XX公司之间的这场纷争,起因于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X年X月,双方就襄阳·某国际建筑幕墙工程签订了《襄阳某国际建筑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际施工结算。然而,201X年X月,工程因被告原因停工,一直到现在都无法复工。
截止到案件发生时,武汉XX公司称已完成工程量结算额XX,XXX,XXX元,收款XX,XXX,XXX元,被告还欠付工程款X,XXX,XXX元,同时造成了公司各项损失合计X,XXX,XXX.X元。于是,武汉XX公司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诉求,包括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让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二者合计XX,XXX,XXX元;还要求依法拍卖、变卖襄阳·某国际建筑幕墙工程,自己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对于武汉XX公司的诉求,襄阳XX公司可一点都不认同。他们辩解称,双方根本就没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也就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原告主张剩余工程款的对象是错误的,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原告主张对现有工程进行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也站不住脚,因为该工程已作为涉黑财产被没收上缴国库,其处分权、受偿权都受到了法律制约,和本案没啥关系,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诉求,让原告另行向有关部门主张,诉讼费用也得由原告承担。
这时候,李梦月律师登场了。她代表襄阳XX公司参与这场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4份证据。分别是襄阳·某国际建筑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用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工程承揽法律关系;襄阳·某国际幕墙工程结算及费用索赔打印件及被告工程部刘X签字确认已完成工程产值确认表,证明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产值及损失额度;襄阳某某公司收款台账(打印件)及收款证明(银行收款凭证)银行打印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双方签字审核的工程施工图纸复印件,证明双方的施工内容。
李梦月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她指出没有双方的签章,不符合证据的基本要件,而且襄阳某某公司作为业主,在本案中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对于结算及费用索赔表,她认为不符合工程收费的法定要件,没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签单,只有工程量,在樊X等人涉黑案件的民事活动全部终止的情况下,所谓的书证材料不符合事实和法定程序,属于单方计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刘X的签字时间不对,当时涉黑案件民事活动已经全部终止,签字没有法律效力;对于收款证明,她觉得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原告应当提交银行的签章件,由法院进行审查;对于施工图纸,她提出施工图纸要经过设计单位制作签章,由双方当事人认可并由主管政府部门备案,而原告提供的只是一个平面效果图,应当由审核完毕等来证明。
同时,李梦月律师也代表襄阳XX公司提交了襄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告1份,内容是为了依法做好樊X、马X涉黑案件的财产没收工作,查清楚樊X、马X及其实际控制公司的债务情况,要求相关公司的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涉黑案件黑财执行专班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当庭没有提供施工合同原件,仅提交了复印件,且无双方的签章,无法查明合同的真实性,所以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结算及费用索赔表是单方制作,被告方没有签字确认,该证据也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武汉XX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XX元也由原告负担。
一开始,武汉XX公司满心期待能拿到工程款和赔偿,觉得胜券在握。但经过李梦月律师细致的质证和有力的抗辩,最终结果是襄阳XX公司成功摆脱了这场纠纷。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李梦月律师准确地抓住了原告证据的漏洞,让法院认清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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