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一位委托人入职了温州的一家企业,做普工。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给委托人交社保。6月3号,委托人在工作时,受企业主管安排调换岗位操作机器,不小心受了伤。企业给垫付了医疗费用后,却拒绝为委托人申报工伤。委托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想确认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可仲裁委驳回了他的请求。委托人不服仲裁裁决,心里特别着急,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接到仲裁结果那天晚上,他翻来覆去都睡不着觉。
后来,委托人找到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委托他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24年x月xx日至2024年x月xx日期间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开始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证据。他重点调取了委托人与企业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病历资料、仲裁裁决书等关键证据。经过分析,明确了案件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到了庭审的时候,对方企业辩称和委托人没有劳动关系,说委托人是临时工,没有固定岗位、考勤和薪资约定,报酬是由案外人发放的,法定代表人的转账只是人道主义垫付费用。
翁鹏威律师针对对方的抗辩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展开了质证与辩论。他提出了四点:第一,双方都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第二,委托人干的打火机生产线普工工作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工作时间都是企业工作人员安排管理的,加班也得向企业主管确认,要受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约束;第三,委托人的劳动报酬虽然是案外人代发,但实际付款人是企业,案外人只是统计代付,不是实际用工主体;第四,临时工不是区分劳动关系的法定标准,企业用“临时用工”来否认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同时,翁鹏威律师还向法院提交了各项证据,充分证明委托人受企业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存在实际用工事实,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翁鹏威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劳动案件领域已经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18余件。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把这个案子处理得很到位。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认定委托人虽然是临时用工,但和企业之间存在用工事实及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相关规定,判决确认委托人与该企业x月xx日至2024年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该企业承担。委托人原本担心会输了官司,没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在看到这样的结果,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地了。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赢,靠的是翁鹏威律师把关键证据都收集齐了,把法律关系都分析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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