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X(化名)因为信赖某上市公司安公司及其相关方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期间买了该公司股票。后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股价大跌,祁X损失惨重。祁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起诉安公司、资产重组标的公司安某公司、招证券公司、XXX,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损失95243.07元。
祁X发现自己的股票大幅贬值时,他投入了不少积蓄,原本期待能有收益,结果却遭遇这样的事情,每天都愁眉苦脸,晚上也睡不好觉。
徐晓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马上开始行动。他们迅速梳理祁X的交易记录,搞清楚他买入股票的时间、数量和价格。同时,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各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精准找到了虚假陈述实施日是2014年X月XX日,揭露日是2016年XX月XX日。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很多抗辩理由,像“诉讼时效已过”“损失由系统风险造成”“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等。徐晓律师针对这些抗辩,一一给出了有力回应。他还积极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量化核定。
徐晓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还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获得过2022年度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优秀公益律师——优秀代理奖,代理的“獐子岛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获得《商法》2022年“年度杰出交易”奖,“利隆媒体证券虚假陈述案”获得律新社2024“年度标杆案例”。
最终,法院认定祁X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依法推定其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已通过专业模型扣除,最终核定祁X投资差额损失为95119.41元。安科X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消XX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XXX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祁X全部投资差额损失及部分佣金、印花税损失,驳回了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
祁X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可能拿不回来,没想到最后能全额获赔。这起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靠的是徐晓律师团队细致的工作和精准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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