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邵某将被追回铝板的清单交到吴正波手中,这起盗窃案正式进入吴正波的办案流程。2024年5月6日12时许,邵某到邻水县高滩镇高竹新区一处工地厕所内,盗走用于装修外墙的铝板,获利5418元。经认定,被盗铝板价值9223元。案发后,邵某退还赃款,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
吴正波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协助被告人家属在开庭前全额预缴了3000元罚金,向法庭展示悔罪态度。梳理确认从宽情节: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主动退赔赃款,铝板退还,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邵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小。庭审中,吴正波围绕这些情节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指出邵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判处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类似的,在陈某某盗窃案中,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陈某某等人结伙在多地多次入户盗窃,陈某某参与部分盗窃事实,涉及金额较大。2023年3月14日,陈某某主动到邻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4年2月26日,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吴正波接手案件后,详细梳理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虽提出从犯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为量刑争取了空间。重点强化自首情节,推动陈某某全额退赔并预缴罚金,开庭前取得5名被害人谅解。还向法庭提交陈某某家庭困难材料,恳请适用缓刑。法院最终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还有罗某某合同诈骗案,2023年7月,罗某某等人注册成立“广安速行汽车服务中心”,8月至10月,在无客运资质和实际客源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与16名被害人签订协议,骗取财物15万元。2023年11月,罗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三被告人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
庭审中,吴正波强调罗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等情节,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审理后,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吴正波作为四川广安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多年来办理了200余件刑事案件。在这3起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从宽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判决,实现了法律惩戒与教育挽救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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