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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划许可厂房拆迁,实际使用人获17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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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03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卢扬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6201810058814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516640386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卢扬超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为人亲和有耐心、并具备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多起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案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致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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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当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涉及拆迁补偿分配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租赁关系、实际使用情况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补偿归属。当事人能否找到一位熟悉拆迁补偿政策、善于梳理复杂法律关系和调取关键证据的律师,往往对案件结果起着关键作用。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在代理一起厂房拆迁补偿分配纠纷时,通过厘清租赁关系、申请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补偿等行动,最终为原告许XX争取到173,960.26元的补偿款。
“无规划许可厂房拆迁,实际使用人获17万补偿”

201x年10月,许XX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面积约1650平方米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并注册成立了公司。然而,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4月许XX完成搬迁,但与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长期协商未果。何XX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却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XX支付其应得部分。在此情况下,许XX委托了从2018年开始在佛山执业的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卢扬超律师代理此案。卢扬超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许XX,初步了解案情,并开始着手梳理案件相关的租赁关系。

为了明确许XX的权利,卢扬超律师首先厘清了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之后,在关键的调查环节,卢扬超律师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这些证据从政府相关部门获取,揭示了补偿项目和金额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实际使用人仍可能享有相应权益。

在案件的关键节点,面对何XX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卢扬超律师及时采取行动。他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进行有力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分析意见,指出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对设备搬迁、生产生活资料搬迁、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等方面有实际投入和损失,应获得相应补偿。这一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让法院更加全面地了解了许XX的合法诉求。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这一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明确了在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使用人基于事实租赁关系和实际投入仍可主张补偿权益;展示了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来破解证据难题的有效方法;体现了精准核算补偿的重要性,避免因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而导致败诉风险;同时,在合同无效背景下,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支持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通常会认定合同无效,但会综合考虑实际使用人的权益。在涉及拆迁补偿分配时,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公平原则来确定补偿归属。此类案件中,关键证据的调取和准确的法律分析对于案件结果至关重要。律师需要熟悉相关政策和法律条文,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同时,法院在裁判时也会注重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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