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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抵押房屋的过户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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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35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爱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511475583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951908211
代表案例:4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周爱荣律师,200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有多年公司法务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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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3月1日,在南京市栖霞区,张X满心欢喜地与郭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X怀揣着对未来的憧憬,支付了定金2万元,接着又陆续支付了40万元、48万元,共计90万元购房款。同年7月,郭X交付了房屋,张X精心装修后便入住其中,这一住就是多年。
被抵押房屋的过户之争

由于案涉房屋原始购房发票日期为2016年,按约定需满五年方可办理过户。张X多次催促郭X配合,2023年7月15日,郭X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4年1月31日前配合过户,否则按房屋成交价30%支付违约金。可谁能想到,早在2021年3月,郭X在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后,未经张X同意,就将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某银行南京XX用于个人经营贷款

张X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他知道这场纠纷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找到了周爱荣律师。周爱荣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在民商领域深耕多年,凭借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处理过数百起案件。

周爱荣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投入工作。他深知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以抵押方式处分,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周爱荣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他明白要否定银行的善意取得,关键在于证明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于是,周爱荣律师开始收集证据。他收集了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张X自2017年起就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而第三人银行未能提供任何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能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

在庭审中,周爱荣律师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进行了精准的法律抗辩。他指出,第三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对抵押房屋的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权利人之外的占有人进行合理审查。而银行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考虑到张X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法院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张X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郭X再支付2.75万元。

这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周爱荣律师凭借精准的诉讼策略、有效的证据收集和专业的庭审抗辩,为张X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追求最大的权益。在法律的道路上,周爱荣律师始终坚守着公平正义,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成为了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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