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中,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期间按照法定代表人高某安排,将炸药和雷管存于井下,2008年铁矿停产未处理爆炸物品。2023年10月,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毕某被刑事拘留。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发现毕某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至2023年5月22日,距其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已过去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不起诉决定。且毕某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当时司法解释,其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储存爆炸物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孙X、毛X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认定,4人分工合作,以收取提成等费用为由,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残疾人张XX财物3.5万元。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4人被决定不起诉。还有某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那XX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网恋,单独或伙同某某某骗取钱财,某某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铖律师为其辩护,考虑到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某某某被决定不起诉。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有着丰富实践经验。他始终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对待每一个案件都保持严谨细致的态度,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在执业过程中,他深知每一个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是人生的重要转折点,因此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