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温州龙湾,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引发了广泛关注。我方委托人是合伙经营反牛绒生意的合伙人之一,其与另外两名合伙人长期向买受人供应反牛绒货物。经过结算,买受人确认尚欠三人合伙皮款若干。后来,委托人与其合伙人终止了合伙关系,三方签订协议,约定案涉买受人的应收债权归委托人单独收取,并且已将该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买受人。然而,买受人在出具欠款凭证后仅支付了部分款项,经委托人多次催讨,剩余货款仍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委托人委托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等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3201410236927,服务地区涵盖四川-温州-龙湾,他毕业于浙大城市学院。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劳动案件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10余件,现任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以及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
接受委托后,翁鹏威律师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和负责。他第一时间就开始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了欠款凭证、合伙终止协议、债权转让通知相关证据、买受人还款记录等核心材料。经过仔细分析,明确了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合伙债权转让的效力、买受人实际还款金额的认定、买受人主张的质量扣款及介绍费抵扣是否成立。
案件立案受理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共同出庭代理诉讼。庭审中,针对买受人的各项抗辩意见,翁鹏威律师逐一进行了针对性答辩。他明确指出案涉合伙债权已依法转让给委托人,且已履行通知义务,委托人成为合法的债权权利人,买受人应向委托人履行付款义务;对买受人的还款记录进行了逐项核对,认可委托人确认的还款金额,对买受人主张的、无证据证明且委托人不予认可的还款款项予以否认;指出买受人主张的货物质量问题无任何证据佐证,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其主张不能成立;说明买受人所述的介绍费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无证据证明,亦不应在本案中进行抵扣。同时,翁鹏威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充分证据,佐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本案两名第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翁鹏威律师及时向法庭说明该情况,并结合案件证据完成事实陈述与举证质证,确保庭审程序顺利推进。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认定案涉合伙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委托人系案涉债权的合法权利人;对买受人无证据证明的质量扣款、介绍费抵扣主张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的无有效依据的还款款项亦未予认定。法院判决买受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委托人剩余货款15439元及利息(以1543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买受人负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护,本次维权诉讼取得了圆满成功。翁鹏威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知识、严谨的态度和高效的工作,为委托人挽回了损失,赢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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