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廷春律师自2015年执业,专注刑事辩护与民商事纠纷,执业11年承办案件超百余件。以下聚焦其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庭审中的表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X明知所取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参与ATM机取款,涉案金额174700元,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法庭上公诉机关的材料整齐摆放在桌上,书记员快速记录着指控内容。
张廷春律师起身,从文件袋中拿出整理好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包括肖X到案后的供述笔录,详细记录了肖X受刘XX安排取款的时间、地点、次数、金额以及个人获利情况。张廷春律师将这些材料递给法官,法官接过材料,开始仔细翻阅。
张廷春律师开始阐述辩护意见。他指出肖X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供述稳定一致,与其他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同时,肖X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庭上,张廷春律师逻辑清晰、言辞坚定。对方律师则在一旁认真倾听,不时低头记录。法官边听边点头,似乎在思考辩护意见的合理性。
对方律师进行反驳。对方律师翻开自己的文件,指出虽然肖X如实供述,但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不应从轻处罚。法官认真听取了对方律师的意见,目光在双方律师之间来回移动。
张廷春律师再次回应。他强调肖X此前仅有吸毒行政拘留记录,无刑事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且结合肖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受指使取款、未参与上游诈骗,获利金额较小等情节,认为应从轻处罚。此时,法庭上气氛有些紧张,双方律师都在为自己的观点据理力争。法官仔细聆听,用笔在笔记本上记录着关键内容。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对肖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张廷春律师通过充分运用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成功为肖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使当事人处于量刑区间的起点。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张廷春律师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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