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时
在建筑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其中,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问题尤为突出。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设工程中,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个人或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的运用存在诸多误区。很多实际施工人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或者在主张权利时证据不足。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实际施工人没有保留好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导致在追讨工程款时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施工量和应得款项。同时,发包链条复杂,各主体之间账目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也很常见,给实际施工人维权带来了巨大困难。
精准复盘寻找转机
王泽明律师毕业于九江学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自2019年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是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还担任九江市中治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等多个社会职务。
本案中,王泽明律师团队代理原告龚X,就九江某大型商业广场八个绿化景观工程项目,向项目的发包人、总包方及分包方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此前,经已生效判决确认,龚X在合伙体中占有29%的份额,并有权按该比例就工程应收未收款另行向发包方主张权利。但工程涉及八个子项目,发包链条复杂,各被告之间对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责任主体存在巨大争议。
王律师精准定位龚X“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A公司及总包方C公司主张权利。针对各被告相互推诿、账目不清的情况,王律师系统梳理了此前系列案件中形成的证据,构建了完整的债权证明体系。
庭审中,各被告均提出抗辩。A公司辩称诉讼时效已过且其非适格主体;C公司辩称其非合同主体不应担责;B公司则以另案调解书已结清款项、资料保管费支付条件未成就等理由抗辩。王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在庭审中据理力争。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龚X作为实际施工人之一,有权在其份额内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逐项核清欠付款数额,判决A公司向龚X支付工程款1,172,902.6元;判决B公司向龚X支付工程款115,690.18元;判决C公司向龚X支付工程款409,044.42元;案件受理费主要由三被告承担。
在这起案件中,王泽明律师精准运用法律规定,巧妙梳理证据,成功帮助当事人穿透复杂的发包关系,追回了欠付工程款。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在建设工程领域,当实际施工人遭遇欠款纠纷时,像王泽明律师这样的专业法律人士,无疑是他们维权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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