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某投资公司通过出具《借据》与已故出借人C女士达成50万元借贷合意,C女士及经其同意的G女士分三次转账50万元履行出借义务。2014年至2017年C女士、D先生先后去世,A先生、B女士作为继承人委托汪育倩律师起诉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胜诉后上诉人不服上诉,提出“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汪育倩律师毕业于吕梁学院,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超300件案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00余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面对此次上诉,她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确认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金额吻合,证人证言能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她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职务行为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所以诉讼时效未届满。针对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问题,上诉人一审申请公章鉴定又撤回,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结合法定代表人还款承诺及部分利息支付行为,认定上诉人为实际债务人。对于利息约定,结合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标准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约定为月利率2%。二审庭审中,她条理清晰反驳上诉理由,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另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案件中,委托人某发展公司因供应商在招投标确定中标人前就实际供货且价格与后续中标合同单价基本一致,诉请确认《采购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超付采购款本息。两上诉人以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上诉。汪育倩律师及其同事从程序问题、合同效力、责任承担三方面进行代理答辩和论证。对于程序问题,主张一审委托评估机构程序合法,评估报告应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合议庭程序正当。合同效力方面,紧扣招标程序启动前供应商已实际供货且价格一致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认定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采购合同》亦无效。责任承担上,指出另一上诉人虽非合同签订方,但实际控制使用大部分货款,应与实际供货方共同承担返还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汪育倩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两起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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