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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什么时候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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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2019人看过
导读:是在2009年6月颁布实行的。《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于1990年9月28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7号《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分总则、处罚种类和运用、违章行为与处罚、附则4章22条,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什么时候颁布的?

一、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什么时候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 第 7 号

《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决定》已于2009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五日

二、修改决定

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修改为:水路运输违章行为的处罚种类为(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除第十六条第二项。

删除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中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删除第六项中的“过期拒不补办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第七项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八项修改为: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自行取消或者增开航线的,应作违章记录,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除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的“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的,给予警告。

第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国家禁运物资规定实施运输的,给予警告,并没收其非法收入。

删除第十七条第六项。

4、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运输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5、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运输票据管理规定,不使用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运输票据的,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第五项修改为:使用私印或者伪造票据的,收缴其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

6、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视情节轻重”、“拒不补报或屡犯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7、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章的最后一条,内容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8、删除第四章“处罚决定和执行”。

9、删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健全,那么也会在各个方面都规范着公民的权益和行为,如果有企业在水路运输的过程中出现了违规操作行为后,相关部门也是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的措施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吊销营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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