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简背景:管X在木材加工厂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但加工厂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管X委托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张健律师代理,最终法院维持仲裁裁决,加工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39630.4元。
逐件写动作:
一、固定劳动关系与工伤效力
当时,加工厂在仲裁裁决后向法院起诉,提出了两大抗辩理由:一是否认与管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称双方仅为“临时雇佣”;二是主张管X系“自残”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面对这些障碍,张健律师没有停留在口头反驳,而是着手收集了一整套关键证据。他调取了管X的工资转账记录(包括银行流水和微信转账截图)、工作考勤记录(有加工厂管理人员签字)、以及管X与厂方沟通工作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证据环环相扣,清晰证明了管X接受加工厂的管理、从事有偿劳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同时,张律师依法调取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由于加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这两份文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法律效力已经确定。这一套证据组合,成功明确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工伤和伤残等级的法定效力,有力反驳了加工厂关于“临时雇佣”和“自残”的主张。
二、精准击破工资标准与伤残等级异议
第一轮证据提交后,加工厂又提出了新的异议:一是认为管X的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工资,主张按基本工资计算赔偿;二是对九级伤残等级提出质疑,认为鉴定结论过高。张健律师没有急于将现有证据全部提交,而是针对这两个新问题做了更深入的法律准备。针对工资标准争议,他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指出: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加班工资依法应当计入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基数。针对伤残等级异议,张律师强调:劳动能力鉴定系法定程序,加工厂在收到鉴定结论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已丧失异议权,法院应当直接采信该鉴定结论。这两项法律意见精准有力,使得赔偿基数的计算合法合规,同时让加工厂对伤残等级的异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三、全程代理诉讼
在上述证据和法律准备的基础上,张健律师全程代理管X参与了从劳动仲裁、一审到二审的全部诉讼程序。在仲裁庭和法庭上,张律师清晰陈述了案件事实:管X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加工厂未签订合同、未缴纳社保,不影响工伤责任的承担。他逐项回应了加工厂的每一条抗辩,并引用了多个同类案件的生效判决作为参考。通过完整的证据链和严谨的法律论证,张律师让法院全面了解了案件的真实情况,为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加工厂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仲裁裁决金额奠定了坚实基础。
动作与结果的呼应:
收集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劳动关系和工伤效力→精准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及工资总额规定击破工资标准异议,强调鉴定程序法定性使加工厂丧失伤残等级异议权→全程代理仲裁、一审、二审,清晰陈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加工厂全部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仲裁裁决金额239630.4元。
结尾:
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张健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2010214201)自2020年执业至今,在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医疗纠纷等多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仅通过固定证据、精准适用法律、全程代理诉讼等专业动作,就办理了多起类似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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