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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旧债诉讼时效争议,律师凭表见代理成功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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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57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肖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1202410772771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870473337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建设工程、工伤赔偿、企业法律顾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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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审以未向被上诉人直接催收认定诉讼时效已过,驳回原告全部诉求。肖康律师围绕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构建上诉理由,申请证人出庭并提交微信记录形成证据链。肖康2024年开始执业,在民商事领域承办案件超200件,擅长公司股权纠纷等。
六年旧债诉讼时效争议,律师凭表见代理成功改判

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龙X某经营的建材经营部与重庆XX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供应建材后公司尚欠118,988元货款未付。龙X某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却在一审中因诉讼时效问题败诉。在此困境下,肖康律师的介入为案件带来了转机。

肖康律师是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为西藏拉萨。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秉持着“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作为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的肖康,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

接受委托后,肖康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准确把握到一审败诉的关键在于对催收主体的认定。他紧紧抓住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这一突破口,围绕核心观点构建上诉理由。首先,供货单全部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重庆XX公司也据此支付了30余万元货款,这足以证明龙X某有正当理由相信该二人有权代表公司收货及催款,形成了交易习惯下的权利外观。其次,2021年、2022年龙X某通过微信向夏X催收,夏X明确表示款项已划至公司账户,且二审中夏X出庭作证称每次催收后均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证明催收行为具有连续性。最后,龙X某在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主观上从未放弃追索,客观上通过可代表公司的人员传递催收意愿,符合《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在二审庭审中,肖康申请夏X出庭作证,并提交2021年至2022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龙X某在付款期限届满后持续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肖康的观点,认定本案诉讼时效未经过,重庆XX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肖康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成功解决了诉讼时效这一法律实务中的难点问题,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充分展现了他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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