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株洲市,死者C某生前投保了“XX中老年人意外险”,意外伤害身故保额达100000元。20XX年X月XX日,C某驾驶电动两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TX、CXX、CXX、C某丙作为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无证驾驶机动车”。这种拒赔情况使死者家属陷入经济困境,失去亲人的同时又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险赔偿。此时,家属委托了湖南株洲张双意律师,张双意律师自2017年起在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具备丰富的法律经验。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其曾处理大量案件积累的经验,开始着手固定完整证据链。她全面收集并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拒赔通知书、医疗费票据、村委会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清晰还原了投保、事故、抢救、拒赔的全过程。就像她在过往众多案件中一样,注重证据的收集与整理,为案件的后续推进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在案件核心争议点上,张双意律师精准定性涉案车辆,击破保险公司拒赔的核心理由。她提出关键代理意见,指出涉案车辆虽被鉴定为“机动车”,但从产品标识、社会普遍认知、登记管理现状来看,普通公众均视为电动车,格式条款存在争议,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这一观点体现了她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如同她在其他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适用要点一样,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撑。
同时,张双意律师紧扣保险法规定,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她指出案涉保险为网络电子投保,保单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显著提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约束力。并且依法核算理赔金额,按合同约定计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医疗费,数额准确、依据充分。在保险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她完整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推动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最终,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XX公司需支付四原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医疗费合计XXX元,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保险公司负担。张双意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帮助死者家属实现了全额赔付。她曾多次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诸多标杆案例,是株洲本地刑事辩护实力派律师,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获得了当事人广泛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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