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许XX在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租下了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用来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然而,这个厂房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XX在2021年4月完成搬迁后,和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一直谈不拢。何XX已经和政府签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但就是不肯把实际使用人许XX应得的部分给人家。于是,许XX把何XX告上了法院。
核心争议点
第一,案涉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第二,许XX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第三,许XX应获得多少拆迁补偿款?
争议点拆解
1.案涉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查明:案涉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虽然厂房无规划许可,但自己作为实际使用人进行了经营,应该获得相应权益。被告辩称合同无效就不应再谈补偿问题。
法院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以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不过,这并不影响许XX基于实际使用的情况主张补偿。
2.许XX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法院查明:许XX是厂房的实际使用人,且因拆迁进行了搬迁,政府对搬迁损失进行了评估。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自己作为实际使用人,为经营投入了大量成本,拆迁导致自己有损失,有权获得补偿。被告辩称补偿款应归房东所有,实际使用人无权主张。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无效,但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因拆迁遭受了损失,依据公平原则,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3.许XX应获得多少拆迁补偿款
法院查明:法院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确定了各项补偿的标准和范围。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自己应获得全部的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等,共计332,605元。被告则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认为许XX不应获得这么多补偿。
法院认定:法院根据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逐项分析后,认为许XX应获得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173,960.26元。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各项补偿款合计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租赁厂房时,一定要查看厂房是否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如果遇到拆迁,实际使用人要及时收集自己投入成本、遭受损失等相关证据,以便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协商补偿款分配时,要依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自己应得的份额。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可了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的补偿权益,保障了其合法利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办理过许多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的补偿请求权基础,通过主动申请法院调取政府补偿文件,精准计算补偿金额,以公平原则说服法院,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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