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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引纠纷,隐名股东显名化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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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36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于彩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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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于彩霞律师,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同时办理房产等家事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析产,公司股权变更等业务,带领本所优质团队为各成功企业或个人提供全程各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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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1月,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又签股权转让协议,但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B辩称协议伪造且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判决公司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至B名下。
股权代持协议引纠纷,隐名股东显名化获支持

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B委托原告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为3万元。到了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此协议约定原告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被告B,被告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被告B并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于是原告A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B在法庭上提出了两点抗辩理由。其一,被告B称股权实际是为其父C代持,并非为自己代持,并且主张股权代持协议是伪造的,是倒签日期形成的。其二,被告B提出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即其他股东需放弃优先购买权,而现在其他股东已经行使了优先购买权,所以协议条件未成就。

接手此案的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的于彩霞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已确认签名的真实性,而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也形成了印证,所以该协议是有效的,不受签署时间争议的影响。对于被告B提出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抗辩理由,于彩霞律师指出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按照相关程序规则,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由于公司其他股东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而被告B未按约定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原告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B名下,同时驳回了原告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公司自治范畴。

于彩霞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超的诉讼技巧。她成功反驳了被告“协议伪造”的抗辩,有效运用优先购买权程序规则排除了关键抗辩理由,清晰界定了诉讼请求范围,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通过胜诉判决,原告A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被告B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

案件结束后,相关的判决书和协议文件被妥善保存起来,这场股权代持纠纷也正式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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