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原劳动者谭X)工作时遭受工伤,被认定为相应伤残等级,但被申请人B公司(原广东XX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还在仲裁程序中故意缺席,双方围绕劳动关系与工伤事实确认、工资核算标准、未参保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产生激烈争议。此时,执业第二年的黄宇杰律师接受委托,开启了这场维权之战。
为何专注工伤维权?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在转型执业律师前,曾在本地大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等职务长达10年。这10年里,他深度处理企业内部各类劳动争议、工伤纠纷,熟悉企业用工管理流程、工伤处理痛点及风险防控要点。这些企业法务的经验让他深刻认识到工伤维权对于劳动者的重要性,也促使他在执业后聚焦工伤维权领域。在累计承办超400件案件,其中280余件为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等相关案件的经验告诉他,工伤维权是一个充满挑战但又极具意义的领域。
破局策略的形成
面对此案,黄宇杰律师以“证据锚定+法律精准适用”为核心策略。在核心证据体系构建上,他全面收集并提交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三类关键证据,在处理过众多工伤案件后,黄宇杰知道这三类证据能夯实案件基础事实链。针对工资标准争议,他援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主张以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核算的法定依据,解决基数认定难题。对于未参保责任,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强调案涉项目未参保工伤保险,锁定被申请人B公司的全额支付责任。在被申请人故意缺席的情况下,他提前梳理仲裁程序要点,确保仲裁委充分审查己方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全部采纳黄宇杰律师的合理主张,作出缺席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支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裁决被申请人B公司限期履行支付义务。此案后,黄宇杰律师在工伤维权领域的经验更加丰富,他将继续深耕该领域,为更多劳动者提供专业的维权服务,也为同行在工伤维权案件处理上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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