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盛举律师事务所的张相奎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民商事、公司法、离婚等领域。此次,他被指定为被告人任XX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间,任XX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任XX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在这种情况下,任XX最初掌握的证据就是他自己的陈述,而缺失能够证明他应从轻处罚的关键证据。
张相奎律师接受指定后,全面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任XX。他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第一,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为了证明这一点,张相奎律师仔细梳理了卷宗中关于任XX在整个诈骗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找出其只是进行介绍和辅助工作的证据。第二,任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律师通过查阅相关的投案记录和任XX的供述材料,固定了这些证据。第三,任XX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律师收集了相关的财务记录等证据,证明任XX没有实际获利。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可能会对任XX是否为从犯提出质疑,认为他在犯罪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张相奎律师则回应,从卷宗中的证据可以看出,任XX只是按照他人的指示进行介绍和协助工作,并没有主导整个诈骗过程,符合从犯的特征。对于自首情节,律师指出有明确的投案记录和如实供述的证据,足以认定。对于无实际获利这一点,律师出示了财务记录等证据进行反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帮助他人骗取对方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任XX数额特别巨大。但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被告人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张相奎律师的方法论是全面查阅卷宗,从卷宗中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会见当事人,获取详细的案件信息;针对指控的罪名和情节,精准论证法定从轻情节,通过有效沟通和量刑协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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