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陈XX,199x年出生于广西藤县,初中文化且无业,还有吸毒被行政处罚的前科。20xx年8月30日,他因吸毒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xx年4月29日,他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扬州市公安邗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他的辩护人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全律师。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202x年3月24日,陈XX伙同他人到扬州市邗江区办理了建设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各1张,3月26日将这2张银行卡、手机、密码交给他人用于转账,非法获利1800元,之后取回银行卡。同年4月初至4月中旬,陈XX又先后2次将银行卡交于他人转账,并在转账时提供刷脸验证帮助转账。其建设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73万余元,中国银行卡过账资金合计达123万余元。现已查实被害人吴X、于xx、邹XX因被网络诈骗分别转入上述银行卡共70000元,陈XX从中获利450元。陈XX对这些指控无异议,且有上游犯罪被害人的陈述笔录、他自己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制作的各类笔录、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予以接收、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量刑情节如何认定
陈XX的辩护人提出,陈XX具有多个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是陈XX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陈XX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25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三是陈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认为,陈XX多次受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但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这些量刑情节,法院决定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陈XX建设银行卡的卡内余额人民币六万三千七百七十七元、陈XX的苹果手机一部及案涉银行卡两张,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千万不要为了一点小利益就帮别人处理来路不明的资金。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保持警惕,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银行卡等重要物品,不要轻易借给他人使用。如果有人让你帮忙转账等操作,一定要问清楚资金来源和用途,避免陷入违法犯罪的陷阱。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在这起案件中,陈XX为了一点非法获利,帮人转移犯罪所得,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不过,由于他具有自首、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给予了一定的从轻处罚。陈俊全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正是凭借多年的积累,他准确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为陈XX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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