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凌晨,在四川省X县某酒吧门口,被告人袁X(化名)等四人与被害人陈X因言语纠纷发生抓扯,随后持啤酒瓶等器械互殴,甘X持啤酒瓶击打陈X头部致其轻微伤,四人事后驾车离开。案发后,袁X等四人主动赔偿被害人28万元并取得谅解。经侦查和审查起诉,袁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提起公诉,且被认定为从犯,具有自首情节。
许青山律师在本案侦查阶段接受袁X委托。他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在处理复杂刑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能够精准把握此类案件的关键要点,与本案需要专业刑事辩护的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许青山律师仔细研究案件卷宗,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发现袁X在斗殴中系被动参与且未直接持械伤人这一疑点。鉴于此,他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依据自己系统的法学教育背景,精准区分主从犯地位,强调袁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同时,他还申请调取袁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证据,以证明其自首情节。此外,许青山律师提交了袁X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相关证据,以及其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材料。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许青山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袁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在结案前,许青山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辩护要点进行了全面总结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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