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主张与被申请人某区某烧鹅店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3000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20100元。被申请人则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与范X系劳务合作关系。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黄宇杰。该律师怀疑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于是开始查证。他首先援引《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明确被申请人与范X为劳务合作关系;接着针对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管理”的证据逐一质证,如指出工资由范X个人账户支付,工作安排与考勤由范X负责,被申请人未参与招聘入职等;最后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申请人证据存在未能证明范X系履行被申请人职务、微信名修改及聊天记录断章取义等缺陷。
最终,仲裁委采纳被申请人观点,认定申请人“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动关系”。黄宇杰律师表示,在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要精准梳理证据,严谨进行法律论证,通过对比合作协议、工资支付方式、工作管理模式等细节,来明确法律关系性质。他构建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审查知识体系,为类似案件提供更有效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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