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原本觉得自己只是听从他人指令行事,问题应该不大。2025年6月,他伙同B、C在某软件接受上线指令,明知是违法所得仍参与取现转移。6月13日,他在辽宁省某地取走被诈骗人D的61万元现金,这次没获利。6月16日,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某地,他又取走被诈骗人E的41万元现金,获利6000元。A心想,自己就是个执行者,不会有太大事儿。
可事情没那么简单。A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公诉机关指控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他慌了,自己尝试为自己辩解,说自己是从犯、有自首情节,但根本没人听,情况似乎越来越糟,他开始自我怀疑,不知道该怎么办。
后来,A经人介绍找到了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的姚凤东律师。姚律师执业以来承办了不少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一定经验。
姚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A到案后主动、稳定、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黑龙江齐齐哈尔某区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个细节可能成为为A争取从轻处罚的关键。
围绕这个细节,姚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他指导A积极配合调查,确认6000元违法所得的退赃事实。同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在庭审中为A争取有利情节。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公诉机关坚持A系主犯,不构成自首。姚律师则从多个角度为A辩护,提出A未参与前期关键环节,作用辅助、次要,应认定为从犯;到案后供述了部分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A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到案后供述情况不符合自首条件;犯罪已既遂,中止意见不成立。但法院采纳了“初犯、偶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判决A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听到判决结果,A原本极度紧张的心情终于放松下来,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不要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别心存侥幸。第二,一旦涉及案件,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事实。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即使身处不利局面,也不要放弃争取合法权益。在这个案子里,姚凤东律师从多个角度为A提出辩护意见,虽部分未被采纳,但通过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让A获得了接近法定最低刑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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