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西藏日喀则,一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悄然拉开帷幕。某建设公司(原告)将某生态林业公司(被告A)、某实业公司(被告B)及某园林绿化公司(被告C)告上法庭。原告主张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还要求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被告C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对方,是否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原告主张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是否有事实依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卓玛律师自2020年开始在西藏日喀则执业,她接受被告C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便是全面阅卷。凭借她承办逾500起案件积累的深厚实务经验,她敏锐地发现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存在问题。她仔细比对这些证据,指出其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C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进行抗辩。
在证据质证环节,卓玛律师作为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严谨地指出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存在形式瑕疵,如无发包人盖章、未形成于施工过程中,且内容不真实,否定了这些证据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对于工程质量责任问题,卓玛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原告施工的机井房、电缆、PE管等基础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客土施工未达到改良土壤的设计标准,认为原告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她还审查了案涉工程的程序合规性,提出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告A与原告的转包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卓玛律师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原告提交的竣工文件和工程量签证单这类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形成于施工之后,是原告单方制作的书面材料,内容涉及工程量及价款,但存在诸多瑕疵。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A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返还原告部分管理费,驳回了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原告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在结案前,卓玛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清晰阐述了各项观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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