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嘉兴,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引发关注。被告雷X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和商律师为其代理。俞国锋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俞国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在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方面有着深厚的积累,此类案件占比约60%,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每年都办理大量刑事案件。
原告徐X与案外人王X系再婚夫妻,王X于2025年12月16日因病去世。徐X主张,在王X病重期间,被告雷X未经其同意,于2025年12月6日带王X到银行一次性领取其与王X的共同积蓄203898.39元,并当天私自拿王X的手机从支付宝转账6万元至雷X自己账户。徐X认为雷X无法律依据取得上述款项,构成不当得利,遂诉至法院要求雷X返还263898.39元。
俞国锋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围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展开了精准抗辩。对于原告主张的203898.39元银行取现,俞国锋指出,该款项是王X本人亲自到银行柜台取现的,而取现后的资金去向,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由被告取得或占有。在法律上,举证责任在于原告,由于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际获利,这一主张便难以成立。
针对6万元支付宝转账,俞国锋律师提交证据证明转账系王X本人操作或授权。原告主张“被告私自拿手机转账”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事实上,被告多次陪同王X就诊治病,王X出于补偿或感谢自愿转账,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俞国锋还强调,不当得利要求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在本案中,被告取得6万元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被告曾为王X垫付医疗费用、辞去工作照顾,转账具有补偿性质,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银行取现203788.40元(原告主张203898.39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取现后的款项由被告取得或支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取得该利益,故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支付宝转账6万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被告私自操作,该转账源于案外人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告取得该款项不缺乏依据,原告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8元由原告负担。
俞国锋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抗辩策略,成功为被告赢得了诉讼。他曾在2018年被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还获得了中共桐乡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评为的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这些荣誉是对他多年来法律工作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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