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亮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11年执业经验。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在刑事及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犯罪案件。
某公司与施工方因工程款结算、项目场地使用等问题产生了民事争议。被告C和被告D受指派前往项目现场了解情况,过程中与对方人员发生了肢体冲突。事后,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然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C、被告D伙同他人在该工程项目现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二人多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法律,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还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指控二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情节恶劣。
王宏亮律师接受被告C的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卷宗证据。他严格审查证据链条,发现仅有同案人员供述指向被告C参与殴打行为,而被害人陈述及关键证人证言均未明确指认被告C实施殴打,并且缺少被害人辨认笔录等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C参与殴打。同时,王宏亮厘清案件性质,认为本案是事出有因的工程项目纠纷引发,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区别于典型寻衅滋事行为。此外,他还核实了量刑情节,被告C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意愿,而且被害人已对涉案方全体人员出具谅解书,本案已达成民事赔偿,社会矛盾已实质化解。
在庭审中,王宏亮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情节等核心观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C从轻处罚。他深知在刑事辩护中,精准把握证据和法律适用的重要性,善于从证据链条、案件定性、量刑情节等方面突破关键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确因工程项目民事纠纷引发,被告C、被告D前往现场事出有因,并非无端滋事。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二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充分采纳了王宏亮提出的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投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C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D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起案件实现了重罪轻判、最大限度降低刑罚的辩护效果,在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的前提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从轻处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王宏亮律师也凭借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赢得了当事人广泛信赖与业界高度认可,曾被长治市律协行业党委授予“优秀党支部书记”荣誉称号,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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