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被告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G241国道行驶时,与行人杨先生相撞,造成杨先生受伤。交警认定蒋某负全部责任,杨先生无责任。杨先生住院治疗78天,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脑挫伤、脑血肿等。经两次司法鉴定,均认定杨先生遗留左下肢瘫(肌力4级),构成八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300万元)。事故发生后,蒋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及护理费,保险公司已将垫付款项支付给蒋某。
杨先生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及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9,935.76元。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原告左下肢肌力4级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八级伤残是否成立、超龄农民误工费是否应支持、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是否合理。
郭笑云律师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她重点开展了多项工作。在应对保险公司对伤残因果关系的质疑时,保险公司申请对“左下肢肌力4级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多家鉴定机构均以“现有技术难以准确判断”为由退案。郭律师结合原告出院记录中“左下肢仍乏力”的记载、鉴定意见中“左下肢瘫应系脑挫伤出血致中枢运动功能障碍所致”的分析,以及原告年龄、伤情恢复状况等因素,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八级伤残结论被采纳。
在争取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方面,原告出院后遵医嘱购买甲钴胺片(营养神经)、丙戊酸钠片(预防癫痫),保险公司以“药房买药不认可”为由拒赔。郭律师出示出院医嘱,证明上述药物与伤情治疗直接相关,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购买颈托(28元)、手动轮椅车(520元)的费用,亦因医嘱及伤残情况被认定合理必要。
对于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郭律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结合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护理费(13,090元,77天),成功争取到剩余12天按行业标准计算护理费;营养费按30元/天×90天获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78天获支持。
在残疾赔偿金方面,原告定残时已满70周岁,赔偿年限依法为10年。郭律师按2024年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987元/年乘以30%(八级伤残系数),计算得出140,961元,法院全额支持。同时,郭律师成功主张鉴定费由侵权人承担,原告支付的2280元鉴定费由被告蒋某直接承担,未计入保险赔付,避免了由原告自行负担。
对于超龄农民误工费请求,因原告已满69周岁,承包土地仅3.74亩,未能充分证明存在实际误工损失,法院未支持该项。郭律师在代理中已向原告释明风险,原告表示理解。此外,郭律师还协调保险公司与侵权人垫付款处理,在计算最终赔偿款时,准确扣除了已垫付部分(住院费、门诊费、救护车费、护理费等),避免重复计算,确保原告实际获得的赔偿净额准确无误。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62,578.06元,蒋某支付鉴定费2280元,合计164,858.06元。扣除已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蒋某的垫付款,原告实际获得赔偿款16万余元,足以覆盖其实际损失。
郭笑云律师长期秉持“以专业立身,以匠心办案,不负法律信仰,不负客户信赖”的执业理念。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害人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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