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原告李X入职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在某某某局有限公司总承包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时摔倒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因被告一未及时申报工伤,原告无法及时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劳动关系、两被告协助申领待遇及被告一支付多项费用。
陈步青律师接手此案,执业以来他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接受委托后,他指导当事人梳理材料。首先是审查银行交易明细,发现被告二在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期间向原告支付45730元,为验证其真实性,他与银行核实流水记录,这为确定原告工资水平提供了关键依据,后续主张工资标准有了有力支撑。接着审查人员考勤信息,显示原告自XXXX年X月XX日开始实际出勤120天,与银行交易明细相互印证,进一步确定了工作时长。
在庭审中,面对被告一按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00元计算工资的主张,执业至今的陈步青律师凭借执业以来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材料的经验,指出根据银行交易明细和考勤信息,原告月工资应为7156.49元。对于停工留薪期,陈步青律师根据原告伤情和住院情况主张4个月,法院酌定为3个月。在医疗费方面,他提交完整票据,经核算医保范围内费用7540.22元获全额支持。
陈步青律师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在厘清责任方面有着丰富经验。他明确区分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被告二协助申领待遇,被告一支付单位承担的赔偿项目。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一于2023年7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一支付原告44759.69元,两被告协助办理申领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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