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祁X和被告况X、第三人某公司产生了股权转让纠纷,闹上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祁X要求况X返还240万元股权转让款,还要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且承担诉讼费用。
事情是这样的,2020年6月24日,祁X和况X签了《(公司股东)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里说某公司注册资本1400万元、实收资本1400万元,况X把自己持有的某公司20%股权(认缴股本280万元、实缴股本280万元)以2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祁X。祁X分多笔付了全部转让款。可后来发现,签协议时某公司注册资本只有200万元,后来才增资到2000万元,祁X实缴出资额才40万元。祁X觉得况X没按协议把转让股权对应的280万元出资额实缴到位,这是违约,所以要求返还240万元和利息。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股权转让是一次还是两次完成,协议约定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法院查明:祁X与况X的股权转让分两次完成,祁X分别支付210万元、70万元受让15%、5%股权,某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祁X均签字确认。
双方主张:祁X认为是一次性转让,且协议约定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股本情况与实际不符。况X辩称股权转让实际分两次完成,协议中关于注册资本、实缴股本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况X的说法。因为有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分两次进行,祁X也签字确认了,说明祁X对转让过程是清楚的。协议里的描述不影响实际的转让情况。
第二,况X是否承诺替祁X实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双方是否对未发生的增资事宜有约定?
法院查明:况X仅为某公司持股35%的股东,无权代表其他股东作出等比例增资的相关承诺,且双方没有证据表明对未发生的增资事宜作出了约定。
双方主张:祁X认为况X应替其实缴增资部分。况X辩称从未承诺替祁X实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且无权代表其他股东作出相关承诺。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况X。况X只是部分股东,没有权力代表全体股东对增资作出承诺,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增资实缴的约定,所以祁X的主张不成立。
第三,股权转让价款的计算依据是什么,祁X是否因协议内容陷入认识错误?
法院查明:祁X配偶与况X配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祁X明知股权转让价款按某公司1400万元估值计算;案涉协议签订前,双方已完成股权转让款支付及股权变更登记,祁X对公司实际情况知情。
双方主张:祁X认为转让价款应对应实缴出资额,协议不符内容使其陷入认识错误。况X辩称股权转让价款系按公司估值计算,祁X对公司实际情况了解,不会陷入认识错误。
法院认定:法院采纳了况X的意见。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祁X知道价款是按估值算的,而且在协议签订前祁X就完成了付款和股权变更登记,说明他对公司情况是清楚的,不存在认识错误。
判决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喻佑松律师的抗辩意见,认为祁X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判决驳回祁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祁X自行承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协议内容,明确转让价款的计算依据和方式,不要只看注册资本和实缴出资额。同时,要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了解,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纠纷。签订协议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条款合法、合理、明确。
结尾
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驳回了祁X的诉求,认定况X不存在违约行为。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的喻佑松律师。武汉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股权转让、出资与价款关系等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以来承办数百起民事案件的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梳理案件事实,抓住争议核心,全面收集举证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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