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公司主张张X系案外人瞿X雇佣,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已支付2000元一次性处理完毕,无需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张X面对这样的判决,几乎陷入绝望。
这份材料被送到了江苏南京的律师刘智手中。2021年开始执业的刘智,在江苏南京承办过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处理此类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看过材料后,深知案件的复杂性,但也明白其中可能存在的转机。
刘智接手案件后发现,虽然原告某建设公司主张已将工程转包、张X系案外人雇佣,但本案存在两个关键有利因素:一是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协议书》,二是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生效且未被复议或诉讼撤销。
在证据组织上,刘智重点围绕四个方面展开。关于劳动关系,他提交《劳动协议书》原件,证明双方于2023年6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指出,原告虽主张工程转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X与案外人瞿X存在雇佣关系,且工伤认定决定书已明确用人单位为原告。
关于工伤责任,刘智提交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证明张X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玖级。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工伤认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生效,原告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关于工资标准,刘智提交《劳动协议书》,证明双方约定工资为500元/天,月工资15000元。虽因工作不满一个月未能实际领取工资,但协议约定应作为计算依据。针对原告否认协议真实性的主张,刘智指出原告未能提供反驳证据。
关于已付款项性质,针对原告主张的“2000元一次性处理完毕”,刘智指出该款项系受伤后支付的生活费,金额远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且无书面协议证明系一次性了结,不能认定为工伤赔偿的终局处理。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木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和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工程已转包、张X系案外人雇佣,且已支付2000元了结此事。刘智有力反驳:分包合同与张X无关,无法证明其与案外人存在雇佣关系;2000元支付发生于受伤后不久,金额微小,不符合九级伤残赔偿的客观实际,且无书面协议证明系一次性了结。
最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某建设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张X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4285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智律师凭借专业的辩护,成功为张X实现了逆境翻盘,让张X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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