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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律师辩护助当事人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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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90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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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刑事法律领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项严重的经济犯罪,其定罪量刑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自由与财产。如何在复杂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考验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技巧。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李坤律师,在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赢得了缓刑判决,为我们展现了专业刑事辩护的力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律师辩护助当事人获缓刑

被告人余某、李某、曾某三人在2020年年底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某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号码,从杨某经营的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曾某负责联系成都市某公司和四川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购买方。余某以四川某公司(法人代表系李某妻子)名义向上述两公司以11%“点子费”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2%“点子费”,其中李某和余某两人分1%“点子费”,曾某分1%“点子费”。

经查明,某公司向成都市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张,税额792016元,价税合计若干;向四川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张,税额392182.76元,价税合计若干;向另一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张,税额483606.96元,价税合计若干。案发后,李某、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侦查期间,李某、余某各退缴违法所得34423元,曾某退缴违法所得68845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公诉机关)的抗辩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李某、曾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合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5千元。

律师的法律反击

1.自首情节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李某、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认罪认罚从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3.退缴违法所得:三名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表明其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4.关于主从犯问题:虽然公诉机关未区分主从犯,但李某、曾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曾某在此次犯罪中系从犯。结合本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余某、李某、曾某共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当中三名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应当区分主从犯。

最终法律结论: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三名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

仲裁/判决结果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被告人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2.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3.被告人曾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万元,剩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4.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驳回了关于区分主从犯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

许多企业认为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是一种“捷径”,可以获取额外的利益。然而,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税收法规,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还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

本案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原则,强调了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应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行综合判断。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试图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劳动者的启示

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税收法规,避免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在工作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总结

在本案中,李坤律师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在证据组织方面,对案件中的各项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和分析,为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法律定性方面,准确把握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了从轻处罚的机会;在庭审策略方面,通过合理的辩护意见和辩论技巧,说服了法庭采纳其观点,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缓刑判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损害国家利益,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律师的专业辩护能够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为当事人找到合法的权益保护途径,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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