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原告刘XX(1950年出生,爱尔兰国籍)与被告赵XX(1977年出生)系继母子关系。刘XX与赵XX之父赵X于1988年2月登记结婚,赵XX是赵X与前妻所生之子,与刘XX形成继母子关系。2001年,赵X购置了位于北京市XX区中关村南XX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登记在赵X名下,此为刘XX与赵X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8月赵X去世且未留遗嘱,刘XX认为自己作为配偶享有该房屋继承权,委托律师起诉请求房屋归其所有并支付赵XX折价款;赵XX则辩称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主张双方共有该房屋,并委托了其他律师代理诉讼。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在北京市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能证明赵XX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原始状态包括:
时间跨度为赵X生前直至去世后的丧葬事宜;形式有日常照料记录、医疗陪护证明、丧葬费用票据等;内容能清晰反映赵XX对赵X进行了日常照料、医疗陪护及身后丧葬事宜的料理,同时显示刘XX自2000年起长期居住在爱尔兰,与赵X长期分居且无经济联系。
李同红律师深耕于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为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在本案中,他丰富的婚姻继承案件办理经验能精准把握继承纠纷中关于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法律规则,为本案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李同红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在梳理过程中,他发现刘XX与赵X长期分居,而赵XX与赵X共同生活这一疑点。随后,他凭借自己多年办理家事案件的经验(体现累计办案数量多的优势),协助赵XX收集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赵XX对赵X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同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法院主张赵XX在分割遗产时应获得较大份额。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李同红律师参与庭审,围绕赡养义务认定、遗产份额比例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和代理词。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关于“赵XX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位于北京市XX区中关村南XX某小区某号楼某号的房屋归被告赵XX所有;赵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X房屋折价款728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赵XX在分割遗产时享有80%的份额,刘XX享有20%的份额。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