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在2021年3月的时候,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了商铺。他和被告南京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且向XX公司支付了共计147万元的购房款。然而,被告却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这让张某某十分苦恼,无奈之下他只能将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以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这个案件中,存在几个核心争议点:
1.款项支付是否到位:原告主张自己已经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购房款,认为款项支付已经到位。而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法院查明,原告确实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并且有相关的支付凭证。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已经支付了相应的款项,款项支付到位。因为原告提供的支付凭证是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付款行为。
2.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原告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则对此持有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进行销售活动,其行为让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限,构成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要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行为符合这一特征。
3.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被告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原告则认为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房。法院考虑到疫情确实对施工进度产生了影响,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认定疫情影响构成一定的免责事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买房子的时候,一定要确认收款方的身份和权限,尽量直接把钱付给开发商,避免交给第三方。付款后要保留好支付凭证,像转账记录、收据这些,万一有纠纷,这些都是重要的证据。另外,签合同的时候要仔细看条款,对于交房时间、违约责任这些关键内容要明确约定。
结尾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最终判决原告张某某能够成功收房,虽然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未得到支持,但也明确了各方的责任。俞雯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她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和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执业以来承办了逾300件案件,其中房产纠纷案件就有100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准确地抓住了XX公司构成表见代理这个关键问题,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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