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承包棚户改造工程,施工结束后被拖欠117867.5元工程款。对方以工程总承包方未付款为由持续推脱,拒绝支付。这起案件的棘手之处在于,原告无施工资质,而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原告并非适格诉讼主体,且建设公司与原告无施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罗心艳律师于20XX年接受委托,她毕业于贵州医科大学法学(医事法方向),自执业以来已承办300余起案件。接受委托后,罗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收集到案涉工程《结算单》《欠条》、原被告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了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约定时间等核心事实,同时查实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系建设公司任命的案涉项目项目部经理的关键身份信息。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二被告抗辩原告无施工资质,并非适格诉讼主体,且建设公司与原告无施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案涉第三人则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其并非案涉项目总承包人,与各方无合同关系,非本案适格当事人。罗心艳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核心证据展开质证与辩论,首先举证证明原告已实际完成案涉钢管脚手架施工,且与二被告完成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结算单有建设公司项目部确认、欠条有实际施工人签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次,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无施工资质问题,律师指出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被告因原告施工行为实际获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最后,律师强调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部经理的职务身份,主张二被告应就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罗心艳律师处理同类案件的一贯操作习惯是,首先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明确核心事实;其次围绕核心证据展开质证与辩论,主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强调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的职务身份,主张二被告应就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67.50元,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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