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伟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等。截止至今,他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全为刑事类型案件。
在实战经验方面,陈晓伟在刑事犯罪辩护领域成果显著。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多次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如在多起案件中,能准确分析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从犯身份的认定提供有力依据,从而为当事人减轻刑罚。在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合规方面,他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提供精准的风险评估和合规建议,帮助企业有效预防刑事法律风险。
下面来看两个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公司团队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陈晓伟律师的当事人是郭X。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他人,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郭X的核心诉求是希望能从轻处罚。案件难点在于如何准确认定郭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争取从轻量刑的合理依据。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公司业务、郭X职位、参与数额、宣传方式等。检察院阶段阅卷后,整体了解案件情况,又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法院审判阶段,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争取从轻处罚。郭X及家属听从建议,审判结束退赔15万元。辩护意见提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最终,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与前一案例不同,本案的难点在于涉案金额巨大且涉及众多人员。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知名公司团队经理非吸案中,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等,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经司法审计查明,其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郝XX的核心诉求同样是从轻处罚。案件难点在于如何在数额巨大且已有众多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为郝XX争取量刑上的从轻。陈晓伟律师在郝XX投案之前就为其分析,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其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以争取自首情节。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投案。后续看守所会见时,律师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认可。主要辩护意见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在这两个案例中,陈晓伟律师的独特作用十分明显。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详细的会见和阅卷,全面掌握案件证据,准确分析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辩护提供有力支撑。在谈判策略上,他建议当事人退赔违法所得,积极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在法律适用上,准确运用从犯、自首、坦白等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近年来呈现出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的特点。法院在裁判时,更加注重对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的认定,以及当事人是否具有自首、坦白、退赔等从轻处罚情节。
陈晓伟律师凭借其高效、精细、策略灵活的职业特质,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深入了解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辩护服务,在众多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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