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被告人伙同他人从福建购买大量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计划运往外地销售牟利,涉案价值近三十万元。车辆在运输途中被烟草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获,货物未流入市场、未实际销售。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且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家属系低保对象,需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重病老人。公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证据包括查获的假烟、运输车辆等,被告人面临较重刑罚。
2016年执业的魏建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辩护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他接手案件后,首先审查案件证据,逐页比对被告人在购买假烟过程中的资金往来记录,发现被告人仅提供部分资金,未参与直接运输与接头,这验证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次要作用,为后续提出从犯地位的辩护策略奠定基础。魏建明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类似资金往来记录,丰富的经验让他能精准识别关键信息。
接着,魏建明律师锁定假烟被查获的日期,与运输计划进行比对,确认涉案假烟被当场查获,尚未销售、未流入市场,为论证犯罪未遂提供了时间上的证据。之后,他调取被告人与同案犯的微信记录,发现聊天内容未涉及组织、运输、接头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印证了被告人的从犯地位。
魏建明律师还申请调取案发地的气象数据,结合运输路线,说明在当时的天气条件下,运输难度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销售进度,从侧面支持犯罪未遂的观点。同时,他凭借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身份,熟悉调查流程,申请调查令调取仓库的入库系统数据,未发现被告人有其他相关货物的入库记录,排除了被告人有其他销售行为的可能。
此外,魏建明律师调查被告人的考勤记录,发现其在案发期间的工作时间与运输假烟的时间存在冲突,进一步证明被告人未直接参与运输。最后,对相关资金往来单据进行笔迹鉴定,确定单据上的签字系被告人本人,排除了他人冒用的可能,强化了被告人仅提供资金的事实。
最终,法院采纳魏建明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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