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起案件,原告是名义股东A,被告是实际出资人B。2025年1月7日,双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5月27日,又签股权转让协议,A将代持股权转让给B,B却未配合办变更手续,A起诉。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是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并以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同时,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律师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采纳,排除了被告关键抗辩。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
另一起案件找上门时,情况正好相反。原告同样是名义股东A,被告实际出资人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拒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A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于彩霞律师在这起案件中,清晰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提高了诉讼效率。最终,通过胜诉判决,原告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潜在法律风险。
于彩霞律师在面对不同条件时,判断逻辑清晰。证据充分的案件走诉讼,证据薄弱的先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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