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在杭州发生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XXX为女性,汉族,居住在浙江省某地区。她与被告X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XX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出资36万元与被告合作成立第三人XX公司。原告按被告指示将款项转入被告账户,但之后发现被告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于是以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36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的吴俏俊律师于2014年开始执业,在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接手此案后,吴律师首先全面梳理了合作协议的背景。作为钱塘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仔细审查协议条款,发现原告转款是基于合作协议这一基础事实。接着,他深入调查款项的用途,通过收集大量的财务凭证、经营记录等资料进行比对,发现款项已用于公司的筹备及经营支出。
吴律师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合作协议作为突破口。这份合作协议签订于双方合作之初,以书面形式呈现,详细记录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等内容。它清晰地表明原告转款是基于合作的目的,并非无合法依据的给付。
在庭审过程中,吴律师提交了充分的证据,包括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的相关凭证、沟通记录截图等,论证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在结案前,吴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进一步阐述观点。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转款行为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驳回了原告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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