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要求被告于某和山东XX公司返还逾期记录处理费用60000元及利息。被告于某辩称还款与自己无关,被告山东XX公司则称与丁某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适格主体。最终,法院判决山东XX公司付给丁某60000元,驳回丁某对被告于某的诉讼请求。丁某对此结果不满,案件陷入不利局面。
这份材料被送到了山东烟台的律师宋晓手中。宋晓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
接手案件后,宋晓仔细研究了案件细节。他发现,虽然一审认定山东XX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但驳回丁某对于某的诉求存在不合理之处。于某与丁某签订了委托协议,且收取了丁某的款项,即便于某与山东XX公司存在代理关系,也不能完全排除其责任。
宋晓凭借自己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判断,决定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入手。他梳理了各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和协议签订时间,发现于某在与丁某签订委托协议后,才与山东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且于某收取丁某的款项后部分转给了山东XX公司。这一系列事实表明,于某在整个事件中并非单纯的代理人角色。
在二审中,宋晓向法庭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他指出,于某与丁某签订的委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某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为丁某处理逾期记录。虽然于某将部分业务委托给山东XX公司,但这并不能免除他自身的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宋晓的意见,改判于某与山东XX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经过宋晓律师的努力,丁某不仅拿到了应有的60000元逾期记录处理费用,还让于某也承担起了相应的责任。丁某原本不利的局面得到了彻底扭转,他对宋晓律师的专业服务表示十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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