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在余姚市人民法院,原告麻xx与被告李xx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双方原系合作关系,原告将与被告共同享有的对宁波xxxx有限公司80万债权中的40万转让给被告抵扣其债务,但被告未按承诺支付款项。被告辩称原告转让是无偿的,欠款实际不存在。
接手本案的,是2023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朱佳嫣。该律师在审查案件时,对原告提交的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怀疑。协议虽表明原、被告对80万债权各半享有,但被告坚称原告无偿转让,这与常理不符。为了查证,律师逐页翻阅(20XX)浙0XXX民初xxx号、(20XX)浙0X民终xxx号等相关生效判决,确认原告无需承担任何债务。同时,律师对比被告提交的证据,发现其无法证明原告有将40万债权无偿赠与被告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
通过这些细致的审查,律师得出结论:原告转让40万债权并非无偿,被告应支付同等对价。在法庭上,朱佳嫣律师将这些查证结果清晰呈现,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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