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已故出借人C女士的继承人A先生、B女士面临着巨大挑战。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提起上诉。汪育倩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面对此案,她迅速行动。
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这背后是她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上的丰富经验在支撑。在面对上诉人主张的诉讼时效抗辩时,她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这种对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得益于她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她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继承人的债权顺利实现。
在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提起上诉。汪育倩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及核心争议焦点。她重点分析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中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发现该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的完整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她指出以房抵款属于以物清偿,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中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在二审庭审中,她围绕核心争议展开充分抗辩,强调A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最终,法院采纳了她的抗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效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债权。这体现了她作为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深入理解和精准应对能力。
婚内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的案件中,委托人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长期与李女士存在不正当婚外恋关系,且王先生向李女士累计支付大额款项。汪育倩律师协助张女士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凭证,精准锁定王先生向李女士的实际转账总额。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她确定核心辩论焦点。在庭审中,针对被告李女士的抗辩,她发表重点辩论意见,指出王先生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所有权,且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代理意见,为张女士追回了被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汪育倩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从不同角度厘清了法律规则。无论是借贷关系的认定、合同履行的规则,还是婚姻财产的处分,她都以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规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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