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指控风波起
这是一起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合同诈骗罪案件。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X与吴某、谢X、陈X(已故)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为由,和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巨额投资款。周X被指控的核心事实是,2017年4月底,他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名,与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161万元。后来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周X陆续归还145万元。此外,周X还被指控参与了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公诉机关指控他涉案数额巨大。
核心争议焦点分析
主观故意问题
周X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是一大争议点。公诉机关认为周X冒充项目执行总监,骗取投资款,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贾琦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并深入分析全案证据后认为,在“浦江演唱会”项目中,虽周X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但项目本身曾进行过初步接洽和筹划,并非完全虚构,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
行为性质界定
这起案件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纠纷也是关键争议。公诉机关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贾琦律师觉得周X在案发前已主动向被害人归还了绝大部分款项(145万元),其行为更接近于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作用地位区分
周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是另一个争议焦点。公诉机关将周X与其他主犯同等看待,而贾琦律师认为周X在其他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与其他主犯存在明显区别。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关键点上,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认定周X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款项,其诈骗数额应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范畴,而非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综合考虑周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十一年有期徒刑)。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合同事务时,一定要保持诚信,如实告知相关情况,避免夸大宣传。如果遇到履约困难,要积极与对方沟通,尽力履行义务或归还款项,避免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一旦面临法律指控,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复杂的合同诈骗案中,贾琦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这种功底得益于他安徽大学法律专业的学习经历。执业多年来,他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丰富的经验让他在处理这起案件时,精准识别案件中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结合当事人积极退赔、作用地位次要等关键量刑情节,进行了有力辩护。最终实现了大幅降低当事人刑期的辩护效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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