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某、B某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后,因镇政府未履行宅基地放样义务,导致其无法建房,且“三证”失效。向D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却被驳回,维权陷入困境。
前次复议失败,核心在于D县政府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错误归类,忽视原告信X主张权利的事实,仅以未提交书面申请就程序性驳回,未对实体问题审查。
破局需要有专业律师从程序和实体多方面入手,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论证来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2025年开始执业的郑智律师,是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服务于江西上饶地区。他毕业于西华大学电子与信息科学专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尤其在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等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不仅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还因多年跨行业经历,拥有耐心沟通、共情理解与严谨务实的职业素养。
在这起行政协议履行纠纷案中,原告A某、B某遭遇了复杂的困境。C镇政府以“村民阻拦”为由未履行宅基地放样义务,导致他们无法建房,而“三证”也因镇政府未告知到期需重新申请的程序而失效。D县政府又以“原告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
郑智律师接手案件后,展现出了专业的代理策略。在程序方面,他指出D县政府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错误归类为“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忽视了原告通过信X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这一抗辩精准地抓住了复议决定的漏洞,为后续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实体义务论证上,郑智律师强调补偿协议中“安置土地放样”系C镇政府的主动义务,无需原告另行申请,且C镇政府未告知证件到期程序,存在行政不作为。他的论证逻辑清晰,有力地证明了镇政府的责任。同时,他还精心组织证据,提交补偿协议“三证”、信X答复、安置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C镇政府未履行核心义务,且所谓“村民阻拦”与事实不符。
最终,法院认定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20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D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重新作出决定。虽然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诉复议决定无直接因果关系,赔偿请求被驳回,但郑智律师在程序和实体上的专业代理,成功为原告撤销了错误的复议决定,推动了实体权益的救济。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郑智律师在处理行政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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